股利政策

本公司章程第卄六條之一: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 提繳稅捐。
2. 彌補虧損。
3.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4. 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 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至少百分之十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 0.5 元,得經股東會決議,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上述股東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歷年股利分配